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21日)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用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下同);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用生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债券申购、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2,351万余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用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鑒于王用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da/a)~ 阿思达克财经新闻 网址: www.aastock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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