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3月8日電 台北消息:香港藝人曾志偉主張已故台灣製片人裴祥泉生前向其借款新台幣5700萬元,跨海提告要求裴祥泉繼承人償還。法院一審判曾敗訴,二審8日改判裴祥泉繼承人須向曾志偉償還5700萬元(新台幣,下同)。
資料圖:曾志偉。香港中通社圖片
曾志偉主張,裴祥泉約定將兩人合作發行的8部電影的收益盈餘分配給曾。裴祥泉取得收益後,向曾借用其應得收益款項繼續發行新電影。雙方於1999年4月簽立借據和本票,裴祥泉表明向曾志偉借款4000萬元。
曾志偉指出,裴祥泉未依約清償,繼續積欠他的演出酬勞,並於2003年3月又簽立借據及本票,表明向他借款總計5700萬元。不料,直到裴祥泉逝世前仍未歸還款項,因此向繼承人求償。
裴祥泉家屬主張,曾志偉未舉證與裴祥泉有借貸或交付金錢的事實,也沒提到參與電影拍攝及如何分配收益。且曾志偉多年來未曾追討,數年後才簽立借據及本票,在裴祥泉逝世3年後才提起訴訟,與常情不符。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曾志偉無法證明裴祥泉欠款,判曾志偉敗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8日改判裴祥泉的3名繼承人應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曾志偉5700萬元。
二審判決指出,曾志偉與裴祥泉簽立的借據,經送調查部門進行筆跡鑑定,確認是裴祥泉親書,足證兩人確實存在委任關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