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屠龍案”判刑 特區政府:恐怖主義行為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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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通社11月14日電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14日就一宗涉及恐怖主義相關罪行的案件(俗稱“屠龍小隊”案)作出判刑。香港特區政府表示,案件屬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為嚴重。任何人作出如此窮兇極惡的恐怖主義行為,都必然難逃法網。

特區政府表示,被告被定罪及判處監禁,正好說明任何人想要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安寧,都必然難逃法網。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犯法的人必會為所做的惡行付上法律代價。律政司會詳細研究法庭的判刑理由,考慮是否向上訴法庭就刑罰提出覆核申請。

法官在判刑時清楚指出,此案被告以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涉及有預謀地引誘警務人員從而殺害他們,亦會對財產造成損害,非常惡毒。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揭示了案件屬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為嚴重,涉及真槍、炸藥,若非警方及時瓦解團夥,定必造成大量死傷。任何人作出如此窮兇極惡的恐怖主義行為,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

發言人表示,將來若有類似案件再發生,特區政府會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經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罪行執法和檢控,將罪犯繩之於法。任何人宣揚恐怖主義,包括歌頌美化恐怖主義的行為,或者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同屬犯罪。特區政府嚴正警告所有妄圖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香港公共安全的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切勿心存僥倖,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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