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政策、遗产条例案政府终极败诉 终院:海外已婚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具同等密切关係

无敌椰子 娱乐 2024-12-22 449 0

房屋政策、遗产条例案政府终极败诉 终院:海外已婚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具同等密切关係

两名同性配偶因房委会拒绝承认其家庭成员身分,未能申请公屋及入住居屋,提出司法覆核。另外,男同志因担心在无立遗嘱下离世,丈夫无法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继承财产,提出司法覆核,3 案早前获判胜诉。政府就 3 案上诉至终审法院,周二(26 日)被终院 5 名法官一致驳回,同志一方于 3 案维持胜诉。针对房屋政策,判词指,允许海外已婚同性伴侣申请公屋、居屋,并不损害异性夫妇的权利,而房委会本身的政策,亦没有因异性夫妇是否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加以区别对待。至于遗产条例,终院指《遗产条例〉下的权利,并非建基于赡养责任,而在海外缔结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纯粹同居的关係,与异性婚姻无异,具有同等密切的关係。同志一方其中一名申请人原为吴翰林,他离世后由丈夫李亦豪接手。李于 FB 感激法庭肯定亡夫的苦,「肯定你对同志平权的付出」。公屋案申请人 Nick Infinger 则形容自己争取平权多年,今次裁决「叫做有少少成果,算係畀自己一个交代」。

同志一方申请人致亡夫:感谢法庭肯定你的苦

其中居屋案及遗产案申请人为吴翰林,吴于 2020 年离世后由丈夫李亦豪接手。终院一致驳回房委会上诉后,李于 Facebook 上传与亡夫的合照及判词,提到当时吴提出司法覆核,是为了保护李,希望二人可堂堂正正地住在家里,以免失去至亲后,流离失所。

至今吴已离世,李形容「过往的日子,我活在伤痛中,但我没有放弃过你追求平等的初衷,一直继续努力经营我们的案件,努力捍卫我们由始至终都是一家人的事实。没有了你在旁,政府及房署在案件中的论调总是好像变得更加残忍,令我感到更加难受。」

帖文提到,案件终于划上句号,李表示「感激法庭肯定你的苦,肯定你对同志平权的付出。希望你还可以听到大家对你的肯定。希望我没有辜负了你的心血」,等待与吴同聚的一天。

公屋案申請人 Nick Infinger(《法庭線》記者攝)公屋案申请人 Nick Infinger(《法庭线》记者摄)

判词:异性夫妇从没独享申请公屋、居屋权利

3 宗司法覆核上诉案均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处理。

针对房屋政策,判词指,允许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申请公屋、居屋,并不损害异性夫妇的权利,事实上异性夫妇从来没有单独享有申请公屋及居屋的权利,他们的申请权利并非专有,与其他符合资格的家庭关係申请,均在同一队伍中轮候。

就房委会指,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在公屋和居屋申请方面,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异性夫妇有生育能力,支持政府促进人口增长的目标。终院拒绝接纳指,房委会本身的政策并没有因异性夫妇是否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而加以区别对待,政策亦接受并不涉及生育的家庭关係申请。

判词:《遗产条例〉下权利非建基于赡养责任

就遗产条例案,判词指,在海外缔结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纯粹同居的关係,是法律规管下公开作出的承诺,具有公众性和排他性,与异性婚姻无异,故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结婚与异性夫妇均具有同等密切的关係。

针对政府方指,「有效婚姻」一词定义在婚姻法例须保持一致,只有异性夫妇才有责任于生前彼此供养,终院拒绝接纳,在判词逐一反驳。法官指,《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对「有效婚姻」一词的定义,与其他婚姻法例採用的定义已然有别,又指《遗产条例》下的权利,并非建基于赡养责任。

婚姻平权协会:判决表明任何性倾向人士应受法律保障

婚姻平权协会发声明,指 3 宗案件的判决都清楚表明,任何性倾向人士都应受到法律保障及尊重,希望政府「把握这些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尽快将不同性倾向伴侣纳入现行婚姻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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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课程副教授孙耀东亦回应裁决指,相信判决表明,「香港政府一直未能向法庭提供令人信服的论据,证明对同性伴侣在不同生活领域的差别待遇是合理的」。而在不同案件中,法院亦不接受政府提出排除同性伴侣的权利,可以「捍卫婚姻制度」的论点。他特别提到,终院去年 9 月裁定政府有宪法责任提供替代法律框架,承认同性伴侣关係,并订下两年时间表,形容「现在是政府就保护同性伴侣权利的全面框架提供更多细节的时候」。

房屋及遗产案同志一方原审胜诉政府上诉被驳回

在房屋政策案中,居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请人为吴翰林及李亦豪;答辩人为房委会。吴翰林 2020 年自杀离世,李亦豪替亡夫成为申请人。二人于 2017 年在英国结婚。吴其后购入居屋供两人居住,但房委会规定,只有异性配偶及 18 岁以下子女,才被视为「家庭成员」,可成为单位住客,李无法合法入住居屋单位,亦不能于未补地价情况下,获吴转让业权。

公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请人为 Nick Infinger,他与丈夫于加拿大结婚,二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随后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请公屋被拒。高院原讼庭早前裁定两案胜诉,房委会一方不服两案判决提上诉后,上诉庭维持原判。

针对《遗产条例》案,原申请人吴翰林与李亦豪在英国结婚,由于条例对于「有效婚姻」、「丈夫」、「妻子」的定义,并不包括同性伴侣,令同性配偶不受条例保障。吴翰林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获判胜诉,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诉,被上诉庭驳回。

案件编号:FACV2/2024、FACV3/2024、FACV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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