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cc东网专讯】屯门大榄瑜翠街一幢三层高楼宇的一个单位业主,由于一直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移除斜坡、加建墙壁及楼梯、移除防护栏障,以及在1楼花园加建搭建物,涉及面积共约70平方米。该业主上月15日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入狱14日,缓刑18个月,以及罚款逾3.1万港元。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在2022年遭屋宇署检控,并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1万元。虽然该名业主其后清拆1楼花园的搭建物,却没有履行清拆令的所有要求,包括没有按批准图则修复斜坡及防护栏障,以及拆除余下的僭建物。署方2023年再次提出检控,该名业主再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逾1万元。由于该名业主仍然没有履行清拆令的所有要求,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检控。该名业主于上月15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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